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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和中期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一)减少投资规模幅度超过20%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变化,使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与预期目标相差较大的。
  第二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的报告,调查核实后提出项目建设内容的调整意见。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项目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因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失败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告,由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终止实施提出论证意见,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没有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或因其它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已经失败的,经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主管部门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并全额追回政府投资。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后评估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应当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书:
  (一) 项目已按照政府投资计划或经批准的调整方案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生产线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计划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满足设计要求,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等);
  (二) 生产线、工艺设备、装置、公用设施等文件、图纸齐全;
  (三)有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政府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编制项目验收申请书,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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