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发现并证实项目申报单位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无偿资助方式,其中投资补助主要用于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买必要的技术及软件等。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以项目法人自筹为主。政府投资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年度政府专项资金预算中,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的总额一般不低于60%。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在年度政府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不超过1%的项目管理费,用于支付项目评估、中介咨询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项目实施责任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接受市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获得投资补助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自筹资金到位等情况,将资金分批拨入项目法人的专用账户。
项目获得贷款贴息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贷款贴息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严禁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市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接受市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监管,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定期在市主管部门网站(www.szpb.gov.cn)上填报项目季度进度表,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