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防疫与消防设施;
(九)项目法人所有制性质及概况,项目负责人、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十)项目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
(十一)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十二)投资估算及与项目建设进度相匹配的投资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
(十三)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十四)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和管理模式;
(十五)项目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
(十六)项目风险分析;
(十七)研究结论与建议。
项目申报企业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办文窗口受理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至第七条之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者予以退回。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对受理的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至第五条之规定的,政府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实行专家评审与市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答辩评审,并由评审中心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将拟入围的项目材料送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综合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拟定入围项目,并将入围项目有关情况在市主管部门网站(www.szpb.gov.cn)及相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将作为项目建设情况考核及政府投资拨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