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须获得环保部门批准;
(七)项目建设含有基建工程的,须具备相应的开工条件,并获得市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批准;
(八)产品涉及国家专卖、专控等特殊领域的,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九)项目申报企业具备结构合理、市场意识强、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技术创新团队。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项目申报企业逾期未归还市财政借款的;
(三)项目申报企业已承担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且项目尚未验收的;
(四)项目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项目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在市主管部门有违规记录的。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脑申报盘;
(二)项目申请书(主要说明申报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概况等);
(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开户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及银行 (市级分行)贷款承诺函;
(六)市级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授权合同等);
(七)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须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八)项目建设含有基建工程的,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明;
(九)产品涉及国家专卖、专控等特殊领域的,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十一)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董事会决议等)。
第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概况;
(二)项目的技术基础;
(三)项目产业化方案和前景;
(四)资源条件及外部协作条件;
(五)建设地点、规模、标准与功能;
(六)工程和主要设备方案选择;
(七)环境影响评价和能源、资源消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