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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发改〔2005〕135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经济效能,根据《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经济效能,根据《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深计[2003]7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支持创新、突出重点、发展产业、积极资助”的原则,支持高技术产业关键领域项目建设,优先为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网站(www.szpb.gov.cn)及其他媒体上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的专项领域、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属于年度重点支持的专项领域;
  (二)项目申报企业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三)项目申报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已落实的项目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其中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具有先进性,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已获得市级以上相关机构出具的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明材料。项目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能达到基本的经济规模;
  (五)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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