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存款账户,办理国库存款账户与代理商业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4)定期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存款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核对国库存款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5)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3、 一级预算单位。
(1)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3)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
(4)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5)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汇总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终决算报表;
(6)对通过网络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4、基层预算单位。
(1)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3)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4)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5)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6)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商业银行支付资金。
5、代理商业银行。
(1)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收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2)按要求开发与湖南省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接口程序,向财政部门和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及时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信息。
(3)与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部门、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和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4)接受财政部门和国家金库长沙市中心支库的管理监督。
四、几项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