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八日
长沙市关于加强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
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的要求,为加强对我市基金收支的监督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政府性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彩票公益金和民间基金。
(一)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养路费(拖拉机、摩托车)、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价格调节基金、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二)社会统筹建立的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三)彩票公益金主要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等。
(四)民间基金主要包括:教育基金、慈善创始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希望工程捐款等。
第三条 基金收支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并实行分类管理,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审计局、长沙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基金收支情况依据法定职责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性基金及社会统筹基金的管理
第一节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基金征收部门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当年度10月前分别按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