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争取中央加大对我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的规定,“十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快广西特色旅游业发展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桂政发[2001]87号)也明确表明,要积极争取国内外各种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旅游国债、国家旅游发展基金、有关专项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我国政府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优惠贷款等多种形式资金用于我区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特色旅游项目的开发。目前我市把青秀山、大明山、昆仑关作为重点旅游项目来建设,在旅游基础设施、环保设施建设方面需要投入一大笔资金,应通过自治区向中央争取对以上几个项目的资金支持。
28.增加对南宁市的出口退税基数,退税超基数部分全部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由于中央财政核定给我区的出口退税基数偏低,只有11.46亿元,而且2004年以后出口退税增长较快,导致我区地方财政对超基数出口退税的负担明显加大。作为占我区出口份额最大的南宁市,比其他市承担的财政压力更大。据统计,2005年南宁市出口额大幅增加,这就意味着南宁市财政对超基数出口退税的负担更加沉重。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桂财预〔2005〕1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的决定》(桂政发〔2004〕73号)文件精神,建议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增加对南宁市的出口退税基数,退税超基数部分全部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
29.请求中央把我市的国债转贷资金转为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已经向中央申请把1998-2004年我区的国债转贷资金转为专项补助资金。我市国债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22项,转贷资金41192万元;公益事业项目15项,转贷资金9238万元。转贷资金共计50430万元,应通过自治区请求中央转为专项补助资金。
二、用好用足自治区有关政策
(一) 财政转移支付方面
1.争取增加对我市的转移支付力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桂政府第10号令)规定“因免征农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目前财政体制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自治区与市县共享,建议自治区在测算转移支付方案时,充分考虑我市是首府城市、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等因素,对因政策和财政体制调整减少的地方财力,自治区财政给予南宁市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助。
2.争取增加农村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02〕38号),我市的农村教育、卫生和乡村基层组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县财政配套资金,由于各县财政困难,项目建设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建议自治区在今后安排我市农村教育、卫生和乡村基层组织的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时,尽可能减少直至取消县财政资金配套。
3.争取提高粮食收购费用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订单收购挂购试点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4〕50号)文件,我区从2004年起对全区十八个粮食主产县实行直补,我市的武鸣县、原邕宁县、横县、宾阳县均在粮食直补的试点范围。由于粮食直补是与自治区储备粮订单收购挂钩,收购补助标准只有0.03元/公斤,基层粮所在具体的粮食收购过程中,实际所发生的费用远高于该标准。建议自治区对有关粮食收购费用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提高,以提高基层粮所收粮的积极性。
(二) 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
4.争取对民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补助。自治区《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明确规定“自治区每年将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就业服务、技能与创业培训等补贴。”截止2004年底,我市私营企业有14585家,在私营企业中的从业人员为12.64万人,比2003年增加了1.92万人,这些吸纳国有下岗失业人员的私营企业有相当部分符合申请再就业资金补贴的条件。建议我市向私营企业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同时积极向自治区争取财政增加对我市再就业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以进一步促进私营企业更多地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推进我市的再就业工作。
(三) 医疗卫生方面
5.争取给予5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项补助。我市六县和邕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即将竣工投入使用,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在建二期工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我区县级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通知》(桂卫办[2004]80号)精神,我市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要加快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按1.33人/万人口比例逐步配置,每个中心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投资384万元。所需建设资金请求自治区给予专项资金补助1920万元。
6.争取给予市卫生监督所办公设施和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组建启动经费补助。按照卫生部《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规定,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用地不少于15亩,人均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的要求,新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8340 平方米,估算投资约4000万元,落实自治区补助1000万元。按照自治区卫生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我区县级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通知》(桂卫办[2004]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5年全区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血液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组建于2005年启动。初步估算,卫生监督机构的组建启动,每县需50万元,每城区需30万元,6县6城区共计480万元,请求自治区给予补助解决。
(四) 教育方面
7.争取给予“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专项资金倾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管理的意见》(教财[200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农村教育“312”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4]5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将在2006-2007年,安排预算内资金4000万元用于已“普九”的69个县(区)中小学危房改造。2003年底核查表明,我市已“普九”的县(区)仍需要改造的D级危房有19.56万平方米,资金缺口较大。建议自治区给予南宁市专项资金倾斜,请求支持资金3000万元。
8.适当调高优质高中现行收费标准。我市优质高中(二中、三中)学费标准为495元/学期,择校费为3000元/学期(择校生不再缴纳学费),收费标准比周边首府城市同类学校低很多。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适当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的规定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南宁市二中、三中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费字[2000]330号)文件精神,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发展不能光靠政府投入。建议自治区按照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群众承受能力,合理调高市二中、三中学费和择校费标准,每年补助我市优质教育资源建设资金2000万元,增强优质高中学校自我发展能力。
(五) 民政和扶贫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