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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6〕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意见》(国发〔2006〕24号)文件和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9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由1个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5个专项应急预案和86个部门应急预案,以及19个各县(区)、开发区应急预案组成我市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尽快建立健全我市应急预案体系。
  (一)抓好应急预案的起草、审核工作。未完成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的县(区)、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明确一名领导专门抓预案起草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质量,于2006年10月15日前完成我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印发实施情况上报市政府。
  (二)抓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根据我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县(区)应急预案和各部门预案须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但是从目前预案的备案情况来看,大多数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办,有的是将下发文件复印送备案,有的是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或者不按规定份数备案。未报备案的单位一定要按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呈送报告备案,报送备案材料一式15份。
  (三)抓好基层和重点部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应急管理要进社区、应急管理要进农村、应急管理要进企业”的要求,下工夫抓好基层和重点部位的预案建设,全面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把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能源、运输等重点部门作为起草预案的重点。同时抓好各县(区)、乡镇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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