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各项粮油帮困供应政策,按规定定量供应米、油、面及粮油制品,不得擅自扩大供应品种。供应的商品应合理定价,明码标价,对商店上架供应帮困的大米、食油以及食糖价格,实行“一物二价”(零售价/帮困价)制度,帮困价应低于零售价。
(二)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要使用具有国家计量管理部门颁发合格的计量器,并严格执行有关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做到买卖公平,不短斤缺两,确保持卡对象可以足额领取等值的粮油制品(价值40元帮困卡的实物量为大米10公斤、食油500克、食糖500克。价值15元帮困卡的实物量为4公斤大米)。
(三)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上架供应的粮油制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等级标准,保证商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米、面、油商品安全卫生标准,并有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识。
(四)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应采取各种措施为帮困对象做好服务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便民利民的供应原则,对上门领取粮油实物制品的困难对象,要和蔼热情接待;对行动不便无法上门领取粮油实物制品的特殊困难人员,要组织人员及时送货上门。
三、加强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的领导
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是本市实行“分类救助”的有效载体,是政府对部分老弱病残人员“政策倾斜”的具体体现,是“慈善超市”社会化持续发展的有力典范,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的领导,不断从政策上、资金上、管理上引导、鼓励帮困粮油指定供应点协助政府和社会做好帮困工作,为营造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帮困粮油供应卡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严格发放制度,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
(二)各级经委要加强对零售行业帮困粮油供应工作的指导、协调、沟通,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确保帮困粮油供应工作有序进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油帮困卡的资金,加快帮困粮油卡资金结算,加强对帮困粮油供应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对帮困粮油供应商品价格的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帮困粮油供应商品价格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