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居家养老服务日常运作经费、人员经费、低收入老人的评估经费等,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等,由区县或街道(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相应保障,并由区县政府和街道(乡镇)落实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场所。
(六)完善养老床位一次性补贴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公益性养老床位,由市建设财力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给予一定的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
(七)继续研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的支持政策。市建设财力对列入2006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20个示范型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给予30万元/个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县财力与市配比一般不少于1∶1,有条件的区县应增加配比。在总结2006年示范型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研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的支持政策。
(八)落实居住区养老设施建设。对新建居住区,各区县应严格按照2006年《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配置,落实居住区养老设施的建设经费。由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牵头,进一步加大对养老设施公建配套标准设置与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性质和养老设施用途。
按照规划配置、建设的养老服务公共设施,其产权除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号)的规定,一律归区县政府所有,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九)扩大养老机构中的医保附加基金段结算范围。对本市符合一定条件、内设医疗机构管理较好的养老机构,在纳入医保联网帐户段、自付段结算的基础上,扩大附加基金段结算范围。
(十)建立和完善养老机构日常运作补贴机制。在部分区县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实行日常运作补贴的基础上,各区县对符合有关规定运营的社会办(包括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日常运作补贴机制。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十一)统筹养老护理服务资源。按照“统筹规划、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原则,统筹规划老年护理医院和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资源,将其纳入全市养老总床位统计。老年护理医院发挥医疗护理优势,侧重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养老机构侧重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服务,优化养老护理服务的资源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