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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


  4、分类指导,统筹发展。根据经济发展状况、老年人需求变化、老龄人口的分布特点,统筹和均衡发展城乡和区域的养老服务事业,有计划、分步骤地加以推进。

  二、继续执行和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措施

  继续做好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沪府办发〔2001〕3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等文件中有关扶持措施的落实工作。根据养老服务工作要求,调整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措施如下:

  (一)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进一步拓展养老服务覆盖面和受益面。经评估,对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且需要生活照料(照料等级分轻度、中度和重度)的本市户籍老人,给予人均200元/月的养老服务补贴。补贴经费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有条件的区县可以视本区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展情况及财力情况,通过本级财政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适当扩大服务补贴范围。

  (二)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低保、低收入的本市户籍老人,经评估,照料等级为中度或重度者,设立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标准为中度每人100元/月、重度每人200元/月。其中,70周岁及以上者,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纳入相关的医疗保障专项资金;60-69周岁者,养老服务专项护理补贴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按1∶1比例配比。

  (三)提高“万人就业项目”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收入待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沪府办〔2006〕46号)文件精神,对社区助老“万人就业项目”的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从2006年9月1日起,在原有收入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提高150元/月。提高部分的经费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50%,其余50%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比。

  (四)对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费予以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除具有本市户籍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享受劳动部门“万人就业项目”政策中的培训经费补贴外,对其他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由各区县在市财政转移支付的外来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金中统筹解决,具体培训工作可由区县政府以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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