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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九)确保增加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新增财力要进一步向环保倾斜,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要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用于污染治理和环境执法。省级财政除继续保留原有对环保投入渠道不变外,从2006年起,设立渭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点源污染治理、面源污染防治、城市污水处理、生态保护、执法和监测体系建设等。沿渭各市政府也要设立本级渭河治理专项资金。陕南、陕北要研究制定、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整合生态环境建设资金,集中财力解决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要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落实资金。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辐射信息、宣教、科研、固体废物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保证环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制订优惠政策、财政贴息、项目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等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形成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环保投融资体制。

  六、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领导

  (二十)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每年应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地区之间的环保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并负责监督下一级政府履行其环保责任。全省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本辖区环保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全省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负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十一)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制和政策。积极开展地方环境立法,省环保局要抓紧拟订《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草案,报省人大审查通过后实施。针对污染严重行业完善我省地方排放标准,引导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完善清洁生产审核的规范、标准,建立和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识体系。研究制定或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定价和价格指导监管。财政、科技、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落实环保型产品开发、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等相关优惠政策。制订必要的奖励措施,支持从事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少、资源消耗少、经济效益显著的高新企业。探索建立上下游之间水污染赔偿制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费改革步伐, 2007年底以前,设区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提高到每吨不低于0.8元,县区应不低于0.6元。不按期开征污水处理费和收费标准低于规定的市、县,国债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对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将不予支持。污水处理费要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省级发展改革、环保、建设部门要把城市排污管网建设作为扶持重点,地方各级公共财政也应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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