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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和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要求,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制定《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评价意见》,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经济社会发展、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在领导干部提拔使用、评优创先、代表推选等方面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完成任期主要环保目标,监管不力,导致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能提拔重用;对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七)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管体系。按照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思路,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体系,强化环保部门对环境的统一监管职能,增强环保执法监察力量,提高现场执法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主动加强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屡查屡犯、肆意排污的企业,地方各级政府要坚决关闭。全省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环境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对执行不力的,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十八)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警体系。省环保局要会同省财政、人事、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决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快监测装备现代化、监测技术科学化、监测队伍专业化、监测数据实时化步伐,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编制建设规划,落实建设资金,提高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的支持能力;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逐步将环境监察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加快渭河、汉(丹)江等六条主要江河市界断面及其一级支流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加强设区城市及列入环境统计城市的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省、市两级要同步建立区域环境安全预警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特别是有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企业要成为该体系的子系统。全省各级政府要保证应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配备现场应急监测、监察、信息传送设备及防护设备,制定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应急演练,有效监控预警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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