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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三)推动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积极实施科技创新和示范工程,以研发、引进、再创新为主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技术难题为重点,带动环保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着力提升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将环保产业发展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我省科教发达的优势,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推动以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为龙头,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环保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组建环保科技产业集团。政府科技投入要向环保科技项目倾斜,年度科技计划要优先安排环保科技的研发、示范和推广,重点扶持污染源治理、矿山生态修复、清洁能源、生态农业、资源循环利用、生活垃圾和废旧电器等废弃物资源化等关键技术的集成和创新,推动环保科技创新与创业相结合,促进环保科研成果转化。加大环保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培养一批环保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

  五、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四)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在科学核定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将环境容量作为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管住排放总量、严控废物增量、优化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存量”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排放总量指标,在渭河流域试点的基础上,自2007年下半年起,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类企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数量,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污。

  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中,通过制订我省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目录,以及在重点区域、流域和行业,根据环境容量,组织制定陕西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排污总量;通过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实施重点环保工程,降低排污总量;通过推行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消化排污总量;通过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推行排污权交易,用好排污总量,确保“两削减”目标实现。

  (十五)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省内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须组织环境影响论证。对城市建设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规划区内单个建设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凡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项目,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建或停产,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在生态敏感区、脆弱区建设易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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