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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六)切实抓好水环境治理。贯彻《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在科学普查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和调整大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积极探索农村饮用水水源划定工作。2006年底前,坚决取缔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所有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体系、应急反应体系,制订饮用水源水质定期信息公告制度,确保饮水安全。渭河流域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渭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依法关闭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和环保排放标准的造纸、化工、印染、果汁等企业;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测和干支流水质自动监控体系,在生态水有一定保障的条件下,确保到2010年入黄断面年内70%的时段达到Ⅴ类水质。陕南各级政府要把保护汉(丹)江水源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按照《汉江、丹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抓好环保工程建设,提升环境执法和监测能力,确保南水北调中线水质安全。陕北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能源开发中的水资源保护,实行严格的取水、用水政策,合理调配工业用水、生态用水、农业用水,突出抓好水污染防治,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其停产整治。省级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强化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制订合理的排污费收费政策,筹措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建设资金,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七)狠抓大气污染防治。“十一五”期间,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逐步建设脱氮设施;现有燃煤电厂(包括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50%以上完成脱硫改造。大唐韩城二电厂、华电蒲城发电厂、大唐灞桥电厂、秦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渭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按期完成烟气脱硫。设区城市规划区(除已批项目和热电联产外)禁止建设燃煤电厂及钢铁、冶金、化工、水泥等高耗能、重污染工业项目。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城市燃煤锅炉改造。“十一五”期间,关中、陕北设区市建成区和所辖县级城市加快集中供热建设,积极推广清洁能源。综合治理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积极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车辆,鼓励使用天然气、醇类清洁燃料。严格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坚决实行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铜川市要继续完成水泥污染治理任务,2006年底前,210国道沿线水泥企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所有水泥企业全面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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