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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6〕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建设生态陕西、和谐陕西,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正确把握我省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十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全省环境质量总体趋于稳定,部分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转,渭河等主要河流水质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生态保护成效显著,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核与辐射安全基本处于受控状态,环保机构和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全社会环境意识普遍提高。但是,需要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环境形势更加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部分地区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段河流的水污染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矛盾加剧;生态破坏与农村面源污染凸现;危害群众健康的重大环境隐患仍然存在;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滞后,环保执法能力仍需加强。

  (二)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关中率先发展、陕北跨越发展、陕南突破发展的关键时期,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时期。全省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对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当前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挑战性和复杂性,增强解决环境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三)新时期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三大区域、四大基地”的工作部署,以建设生态省为目标,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着力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统筹区域与流域、城市与农村、生产与消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积极实施环境保护工程,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下决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环保产业。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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