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农副产品产量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当地的数据为准);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实行基本生活保障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
(四)依法取得的赡养费、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领取的救济款(物);
(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五)因意外伤亡或因工(公)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工(公)伤赔偿金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费;
(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第十三条 因土地被征用,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按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和家庭人口计入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下一年度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低保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2.户籍证明。包括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3.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2)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二)受理:村(居)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救助金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居)委会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