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年8月3日 鲁发[2006]14号)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服务业又快又好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服务业发展
服务业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居民收入、增加财源、扩大就业具有重要作用,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顺应经济国际化趋势、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服务业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要按照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丰富生活性服务业、突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总体要求,紧紧抓住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旅游文化、科教卫生、社会中介等8个重点,促进服务业高水平、跨越式发展。到“十一五”末。全省服务业增加值要达到1万亿元以上,占GDP的比重要达到 37%以上。各地区要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加快服务业发展,东部地区服务业要发展更快一些。中心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服务业发展促进工业、农业的快速发展,增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力。
二、放宽市场准入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服务业领域。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服务业企业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分支机构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
(二)凡是来我省投资创办生产性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
服务业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
鼓励个体文化演出进城发展服务业。鼓励个体行医者在社区卫生服务和建立民营医疗机构方面的发展。
(三)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国家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