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津承担测绘任务监督检查规定
(规法字[2006]57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保障外省市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外省市测绘单位。
本规定所称外省市测绘单位,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测绘单位。
第三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承担测绘任务,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本市测绘任务,与本市测绘单位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津承担测绘任务应告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告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津测绘登记表》;
(二)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三)在津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四)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外省市测绘单位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告知内容。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省市测绘单位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测绘项目招标;
(二)测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