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自有储煤场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计量设施合格证明,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或与本市具有法定资质部门签定的委托协议。
(三)2006-2010年,我市对煤制品经营企业布局安排:
1.市内六区:在保证市区人民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对现有的70家煤制品经营网点,逐年压缩递减,市内六区今后不再发展新的煤制品经营企业。
2.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总人口95.56万人,总户数32.89万户,自然村185个,按照每户煤炭年消耗量1.5吨计算,年需求量49.33万吨。各区煤制品经营企业数量分别核定为:塘沽区20家、汉沽区21家、大港区30家。
3.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武清区总人口213.12万人,总户数64.65万户,自然村1314个,按照每户煤炭年消耗量2吨计算,年需求量129.3万吨。各区煤制品经营企业数量分别核定为:东丽区48家、津南区48家、西青区48家、北辰区50家、武清区70家。
4.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总人口229.56万人,总户数64.32万户,自然村2386个,按照每户煤炭年消耗量2.5吨计算,每年需求量160.8万吨。各区县煤制品经营企业数量分别核定为:宝坻区70家、静海县70家、宁河县40家、蓟县85家。
(四)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的企业,应如实提交有效的证明要件。对下列情况的变更申请,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1.煤炭经营资格证核发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申请变更的;
2.在一个年度内,连续两次及以上申请资格证变更,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3.对资格证全部事项申请变更,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
4.以变更方式买卖、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5.企业已办理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对于转让资格证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吊销其资格证,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建立市场淘汰退出机制。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不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或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将根据情况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等处理。
(六)制定符合实际的年度发展计划。各区县煤炭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市总体煤炭经营企业发展规划要求,在不突破本规划所确定的各区县煤制品经营企业发展总量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煤炭经营企业的发展布局计划并分步实施。全市煤炭批发企业,在保持本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前提下,有减有增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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