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要求
(一)合理布局:根据我市各地区人口、户数及日常生活对煤制品的不同需求情况,压缩市区煤炭经营户,合理发展需用燃煤的区县经营户。按照每个煤制品经营企业的年经营量在5000吨以上计算,确定我市各区县民用煤制品经营企业的数量和分布。大力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对内对外开放,充分利用滨海新区区位优势,发挥天津港口煤炭转港功能,合理发展煤炭批发贸易。
(二)总量控制:按照市场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总量,防止过度膨胀和无序发展。2006-2010年全市煤炭经营企业总数由1300家逐年减少,规划期末控制在1000家以内。
(三)结构优化:按照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整个行业进行优化,支持鼓励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强强联合,培育发展煤炭连锁经营企业,淘汰一批经营规模较小或无实质经营的空壳企业。
(四)良性发展:结合实施“蓝天工程”保护环境,推进全市“无燃煤区域”发展的进程,适应全市能源结构的调整变化,逐步以电、气、油和集中供热等手段取代煤制品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煤制品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积极推行煤炭集中粉碎,分散成型,连锁配送的经营方式。
四、规划意见
(一)2006-2010年,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批发、零售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煤制品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其中:批发、零售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煤制品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场地有符合环保要求的防燃、防尘措施。
4.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3.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