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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施便民劳动仲裁的意见

  (七)正确掌握仲裁申诉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立案时,应正确掌握仲裁申诉时效。对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仲裁申请,只要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立案受理,经开庭审理,确实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依法裁决驳回。
  三、审理阶段的便民措施
  (八)推广劳动仲裁派出庭制度。对比较偏远、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仲裁派出庭的建设,配备业务较强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完善派出仲裁制度,加大对派出庭的指导力度,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方便广大劳动者。
  (九)灵活选择开庭地点。对一些具有典型性、影响较大的案例,可以把开庭地点选在用人单位等接近职工群众的地方,通过公开审理,以案说法,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
  (十)继续实行简易程序制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认真执行《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简易办案规则》,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既要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仲裁效率,又要加强管理,确保办案质量,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公正保护,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十一)推行一步到庭制度。对于按规定不适合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实行一次性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即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将立案仲裁文书和开庭通知可一次性送达案件当事人,尽量减少仲裁文书在送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导致案件延迟开庭审理的情况。
  (十二)加大“阳光仲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开审理力度,增加仲裁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要扩大仲裁活动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有关法院、律师查询案件的制度。建立健全仲裁监督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除涉及秘密的仲裁活动和程序,要逐步实现仲裁活动全程公开。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的理由。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十三)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对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调解前置,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庭前、庭中调解。通过咨询、仲裁建议书、电话、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争取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程序终局解决,避免当事人“讼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可先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各)方当事人;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劳动者,在审理终结后依法做出裁决。
  (十四)加快仲裁结案手续办理。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劳动报酬、工伤、经济补偿金额案件以及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当庭裁决。对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争取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对其他的劳动争议案件实现规定时限内审结,除按规定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外,保证在60天内结案,确需中止、延期审理的,严格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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