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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外专〔2006〕44号)


各有关单位引智部门:

  现将《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的管理,推动本市引智工作在服务大局、支持重点、破解关键技术和管理难题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根据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是指主体项目已经国家、天津市或市科委、市经委、市农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卫生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或纳入其重点发展规划,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前景,且引智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起到关键作用,经申报及评审程序最终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主要在聘请外国专家领域实施,项目数每年一般不超过5个。项目的实施期限为一年,确属重要的可连续申请。

  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列为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的,不再列入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计划。

  第四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高限执行,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申报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天津市或市行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具有明确的引智工作目标、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必要的实施条件;

  (三)具有学术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项目负责人和精干的项目组成员;

  (四)聘请的外国专家层次高且专业对口,项目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且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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