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监督制度,健全考核评估办法
(一)完善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专项监督与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机构、经办机构和相关人员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制度的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县、乡合管办要认真执行基金财务制度,每年进行基金预决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和参合农牧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全省各级卫生部门要发挥农牧民监督员作用,畅通与农牧民群众联系的渠道,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始终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健康发展。
(二)健全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制度。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所辖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工作。省卫生厅要组织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监测和评估。
八、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发挥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中的责任主体作用,加大投入,健全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深化农村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同时充分利用扶贫整村推进、对口支援、联点帮扶等力量,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条件。加强管理,加大城市卫生支农力度,强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深化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行聘用制。每年有计划地聘用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解决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不足、业务技术素质低、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九、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着眼于长远发展,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领导,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措施,规范运行。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经常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与其它工作一并安排、一并检查,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从试点转向规范,从阶段转向常态。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全省各级卫生、财政、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能的基础上,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完善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及时交流情况,沟通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