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的监管,落实医疗机构医药费用通报、警示告诫和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各界公布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规定、控制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等情况。卫生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医疗机构遵守诊疗规范、控制医药费用等情况,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定点医疗机构不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乱检查、乱用药,编造虚假病历、出具虚假票据等行为,要予以经济处罚,并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关费用。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继续做好互助县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试点,总结规范医疗服务、控制医药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的经验。2007年各州(地、市)各选择1个县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后在全省推行。
五、加强各级经办机构建设
(一)落实人员编制。在省卫生厅设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加强州(地、市)、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建设。采取在现有行政和事业编制中调剂的办法,落实各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选配具有财务管理和医学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各级经办机构。
(二)落实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将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其中县、乡合管办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农牧民人数,10万以下县按照每人每年1-1.5元的标准安排,10万以上县按照每人每年0.6-1元的标准安排。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加快建立省、州两级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县信息管理平台。各地区也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继续开展对基层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政策培训,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财务、信息管理、医疗机构监管等业务培训,努力形成一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业化队伍。
六、继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工作
要深入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看病就医、费用报付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宣传党和政府为保障农牧民健康所采取的措施,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教育农牧民群众树立风险意识,树立为健康投资的观念,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宣传工作要形成制度,常抓不懈,不断深入,使每一户农牧民家庭至少有一个懂得政策、了解规定的明白人,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