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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实行便捷的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一)全面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报制度。对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农牧民,门诊费用在农牧民家庭帐户余额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免收;住院费用在农牧民出院时,由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应补偿的费用。医疗机构每月与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结算。各地要抓紧建立完备的手续,建立健全垫付直报的相关管理制度,从10月1日起全面实行。

  在县外就医的农牧民,仍然由个人先付费,回本县按规定报销。

  (二)进一步完善费用补偿办法。将农牧民家庭帐户基金增加到人均10元,对大额住院费用实行二次补偿,方案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对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鉴于果洛州、玉树州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将果洛州、玉树州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50%。

  (三)积极推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补偿一站式服务。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对象,其特困人口医疗救助费用的补偿,按照特困人口医疗救助的规定标准,由县、乡合管办或定点医疗机构在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用时一并代为办理,并每月与民政部门结算。县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应手续,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

  健全特困人口医疗救助信息统计制度。县、乡合管办和民政部门要每月汇总统计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中费用补偿的数据,了解掌握救助对象受益状况,及时互通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努力扩大救助对象受益面,提高受益程度。

  四、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认真执行《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制度,遵守诊疗规范,认真执行诊疗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落实价格和优惠服务承诺公示制、入出院和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告知制,执行医疗机构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实行对参合农牧民减免医疗费用的优惠服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减轻农牧民负担。要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防止提供过度的卫生服务。要加强药品采购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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