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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1号)和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行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牧民健康保障的根本性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农牧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牧民健康素质,对于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推动乡风文明、保障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将其作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让农牧民群众实实在在受益。

  二、完善筹资制度,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规范基金筹集。全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列入当年预算,参照上年末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人数,按进度将当年补助资金预拨至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待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决算审核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农牧民参合金的筹集,实行集中收交与预交相结合的办法。每年秋季集中收交农牧民下一年度参合金,在11月20日前逐级全部上交到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预交,在参合农牧民补偿医药费用时,提前预交下一年度参合金。

  (二)完善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措施。对农牧区特困人口、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农牧区特困人口医疗救助金中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其它贫困人口、贫困残疾人、孤儿、重灾户等特殊和困难群众,全省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发挥民政部门和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帮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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