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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试行)》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相继出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的规定。新增项目按照《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价格[2005]1708号)的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审批。
  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要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社区卫生服务的合理成本等因素,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并与县(区)级医疗机构价格保持一定差距。所定价格应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备案后执行。
  三、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于一些常见、多发、临床治疗效果比较明确的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要制定较完善的临床治疗路径,以确保医疗质量。具体病种价格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备案。
  四、适当放开特需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一些个性化特需服务,可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的形式,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收取费用,以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五、在采取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各省辖市药品集中招标管理机构要逐步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纳入当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配送问题。
  六、进一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当地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不能有效证明其实际出厂(口岸)价的,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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