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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11、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征收标准、征收主体以及征收程序合法。社会抚养费管理规范,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坚决杜绝坐收坐支、截留、贪污社会抚养费现象。

  12、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

  13、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简化生育证办理手续,完善二孩生育审批责任制。加强对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村(居)民自治

  14、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社区,把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担负起村(居)计划生育职责,组织和带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5、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网络,加强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建设,设施完备,能够正常开展宣传、管理和服务活动。加强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建设,建立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

  16、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制度,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符合民主程序,符合村情民意,切实保障村(居)民在计划生育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

  17、实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设立固定公开栏,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定期公开,生育政策、奖励优惠政策以及有关计划生育办事程序长期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

  18、加强村(居)计划生育专兼职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按照县管、乡聘、村用的原则,按照年轻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选聘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纳入财政预算,落实率达到100%。

  19、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导。抓好典型引路,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达标活动。对村(居)计划生育服务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定期考核,绩效联酬。

  (三)优质服务

  20、扎实推进县乡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能力“双达标”活动,认真落实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青海省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设施技术服务能力“双达标”活动方案》,健全以“县站为龙头、乡镇中心站为骨干、乡镇服务站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完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咨询、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五项功能,提升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内在素质和服务站的外在形象,提高为广大群众的服务能力,到2010年,所有县、乡服务站全部实现“双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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