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土地复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全省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日 豫计收费[2003]2179号)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
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和《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其土地复垦收费行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土地复垦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占压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活动。
二、土地复垦的范围
土地复垦,实“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活动中,有下列造成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因采矿、采煤、发电、采石、挖沙取土、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损坏的土地;
(二)因排放矿渣、垃圾等废弃占压的土地;
(三)废弃的取土坑及废弃建筑物占压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及铁路、公路、场(站)、厂矿占压的土地;
(五)因生产建设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六)其他因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三、土地复垦费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土地单位和个人,确因自身条件或其他因素不能履行义务,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复垦。复垦土地经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可以免交或全额返还土地复垦费;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意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土地破坏的不同适度、面积、复垦工程大小缴纳土地复垦费。
1、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中已造成土地不稳定塌陷的(塌陷深度平均按1.15m计算),耕地按每平方米6元收取,坡耕地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稳定塌陷地或待塌陷地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