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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监管手段,强化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和动态监管,严肃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快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动态监控和预警系统,有效地监测、控制、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以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以及业务经营风险管控为重点,建立分类标准,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保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行业内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合作,完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六)加强保险队伍建设。加强保险监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保险营销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坚持“机制引才、制度用才、培训育才、环境造才”方略,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和人才选用机制,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持续的智力和动力支持,增强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五、加大政策支持和宣传力度,营造青海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高度重视保险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保险纳入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研究制定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保险行业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引导和协调力度,努力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促进保险业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积极支持保险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农牧业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各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要加强与保险监管机关和保险经营机构的联系沟通,互通信息,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民群众积极参加保险,将保险机制引入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当中,充分运用和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要严肃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和违规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侵占挪用保险资金以及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支持青海保监局对保险业的监管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青海保监局要不断提高引领青海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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