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6〕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加快青海保险业改革发展步伐,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青海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已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阶段。加快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是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力不足,而自然灾害和生产、交通等各类事故所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较大,加之因企业和家庭参保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通过保险获得经济补偿,既不利于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又加重了政府负担,这就客观上要求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通过发展商业保险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经济发展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保险保障。
二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需要。我省农牧业生态环境脆弱,发展基础薄弱,农牧民收入不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各种风险的能力不强,这就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进程中,重视发挥保险业在农牧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使农牧民生产生活风险得到分散和转移,减少自然灾害对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牧民收入,提高农牧业承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目前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尚处于逐步健全阶段,保障水平还不高,而随着家庭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和健康保障需求不断增强,客观上要求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我省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四是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建立高效能的政府管理体制,要求政府运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各种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从而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