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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农畜字[2006]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市环保局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2006年第3次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农业局畜牧处联系。
  联系人:张保延;联系电话:82078423。
  附件: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业局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农业局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是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是我市发展生态养殖,实现种植业、养殖业有机结合,促进畜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限于北京市农业局承担的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环保局排污费资金项目中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规模化养殖场指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000只以上的禽类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应遵循“减量化、生态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方针,采用先进、有效的技术,将养殖场产生的固体粪便加工成肥料,用于种植业生产。污水经过治理,作为肥水用于农田灌溉,实现零排放,不能做到零排放的,要达到国家和北京市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编制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协调、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实施。由市农业局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其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应把项目组织实施列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同时接受市农业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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