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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的通知

  第八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设置须经消防部门上门指导,按每100平方米不低于2个灭火器的标准配备消防器材。
  第九条 申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在符合上述设置要求的同时,应征得周围居民的支持。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有相应的条件,均可依照本规范,向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申办。
  第十一条 申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及简历。
  (三)机构设置报告(包括机构名称、房间和床位设置情况、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及其它事项)。
  (四)房屋所有权属证书。
  (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
  (六)工作人员名单、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健康状况证明。
  (七)周围居民同意在此兴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文字证明材料。
  (八)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申办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介绍函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下岗失业证明。申办人年龄限定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
  第十二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由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处)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经审验合格的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取得由所在地民政局(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部门制发的批复后,须到同级民政局(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四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服务按市护理规范实行分组护理,并按规定标准进行护理。
  第十五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养护人员、服务人员,原则上养护人员与老年养员比例不得超过1:4。
  第十六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须履行下列职责:
  制做符合老年人需求的膳食,注意营养,合理配餐,定期消毒餐具,严防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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