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的通知
(民发[2006]42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
现将《大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
大连市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加强对小型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小型家庭养老机构是指举办人利用自有闲置住房,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照顾、康复等服务的小型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兴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温馨、舒适的家庭式养老服务,帮助老年人适应社会,安度晚年,促进老年人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家庭养老机构。小型家庭养老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养老服务标准。
第二章 设置、申办与审批
第五条 兴办小型家庭养老机构房屋必须在申办人一楼或二楼的自有暖气房。有电梯的楼房可以适当放宽楼层要求。租赁房屋不得用于举办小型家庭养老院。
第六条 小型家庭养老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床位数6张至15张(含15张)。面积和床位数低于上述要求,不予审批;超出床位数要求的,按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办法进行。
第七条 养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须有1个不低于20平方米的老人活动和娱乐空间,厨房、分设的男、女厕所和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齐备。厨房应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配备消毒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