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京农畜字[2006]18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2006年上半年,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净化兽药市场,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开展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农办医C2006324号),要求各省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半年继续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农业部重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开展兽药经营环节非GMP兽药产品清理工作
各区县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半年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对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一次拉网式检查,一是将兽药市场产品与GMP企业名录进行认真核对,坚决查处非GMP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二是查处已通过GMP认证,但兽药批准文号已过期的兽药产品;三是对照列入禁用兽药清单的品种,重点查处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抗病毒药物;四是加强进口兽药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未注册、未办理进口兽药许可证的走私进口兽药产品。对以上产品,一经发现,一律收缴销毁,并对非法经营和使用者依法实施处罚。
二、督促企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生产企业完善原料药购进登记记录、生产工艺操作记录、产品出入库记录、质量检验记录等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记录登记工作,督促经营企业完善索证备案记录、产品出入库记录等有关内容,监督养殖场完善兽药使用登记记录等有关内容,确保生产、经营、使用的兽药安全高效。
三、完善兽药行政管理,规范执法程序
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的数量,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区县兽药行政管理,规范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