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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06年秋季招生政策的通知[失效]

  (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指经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附2006年北京市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单)。
  (二)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面向学校所在地区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为教学内容,也可开展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学生,只有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取得加盖主考普通高校及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不具有学历证书性质。
  三、有关招生政策
  (一)北京市民办高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必须与其具备的办学条件相适应,并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安全与卫生防疫的正常需要。民办高校原则上应“一校一址”办学,各民办高校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各民办高校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生时,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议。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应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三)各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及其举办者对其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录取标准、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其词、误导求学者。招生简章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内容必须与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四、民办高校录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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