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7日)宣布失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和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06年秋季招生政策的通知
(京教计〔2006〕37号)
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规范民办高校招生工作,优化招生环境,维护办学者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现就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06年招生的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指经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资格,并已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校。
北京市现有民办普通高等学校9所,其中北京城市学院为本科院校(兼有专科);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北京经贸职业学院、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北京吉利大学、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培黎职业学院为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院。
(二)北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普通本专科教育的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管理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2006年,除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和北京培黎职业学院部分专业经过批准实行学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外,其余民办普通高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由学校组织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
(三)各民办普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进行宣传,避免相互混淆,引起学生误解。为规范民办普通高校的招生行为,严禁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擅自改变或缩写学校名称、专科办学层次,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3+1”“2+2”等误导性招生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考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性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事宜。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