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审核阶段
地税相关基层局税收管理员或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办理国、地税“共管”户及“地有国无”户的受理和审核;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人员负责办理“国有地无”户的受理和审核。受理审核人员应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样式见附件3)。
对国地税“共管”户及“地有国无”户,由地税相关基层局税收管理员或指定专门机构人员对《税务登记册》附表信息进行修改、录入后,将《税务登记册》及其证件资料一并移交到各基层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换证机构,由换证机构的打证人员对基础登记信息进行审核、修改录入。
对“国有地无”户,由联合换证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对基础登记信息及附表信息进行审核、修改录入。
3、信息录入阶段
换证机构办理人员在计算机中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调取出所记载的登记信息(包括:地税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代码和纳税人状态),与《税务登记册》上的基础登记内容进行比对并即时对有差异的登记内容进行修改。其中:
(1)国、地税纳税人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工商执照等证件、资料内容为准;
(2)纳税人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前只在国、地税一方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别情况按照《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规程》(大国税发[2004]158号)规定的“国有地无”或“地有国无”登记方式办理。
(3)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前在国、地税任何一方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告知纳税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非正常户的变更状态事宜。只有纳税人在国、地税双方均为正常户的状态时,才能为其办理换证。其中,地税局非正常户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状态修改,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征管业务专用章”。
4、收费发证阶段
国、地税相关基层局或联合换证机构人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缴费领证事宜。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传递清单》办理缴款领证事宜。联合换证机构人员向纳税人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通知纳税人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指定银行应向纳税人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收据》(定额),换证机构办理人员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回执联为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待联合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相关基层局应统一集中做好旧证的缴销工作。
如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事宜,可持相关资料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即时办理。
5、信息互换阶段
换证工作结束后,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及时将采集的基础信息进行互换,以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国税直属分局所属纳税人
国税直属分局所属纳税人由国、地联合登记机构指定人员集中办理本次换证事宜。联合登记机构指定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对该类纳税人登记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并于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资料按所属地税局进行分类,分别转交地税相关基层局,进行附表信息的审核录入。
(三)市内四区(含园区)个体工商业户
市内四区(含园区)个体工商业户的换证方式,由各行政区域内国、地税对应基层局参照单位类纳税人换证工作方式及流程协商解决。
(四)其他区市县纳税人
其他区市县的纳税人,由各行政区域内国、地税对应基层局商议后,自行确定换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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