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纳税人涉及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应提供工商及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8)《机动车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提供刊有遗失声明的报样和新闻媒体单位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0)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还需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一式两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办税人员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字样,并签署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五、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4日期间新办(含期间变更户)税务登记纳税人所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另行收费。
六、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启用,原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失效,税务机关将向社会通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名单。自2006年10月25日起,对新设立税务登记(含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机构设置
国、地税市局征管处联合组成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换证事宜。
市国税、地税对应基层局应成立联合换证机构,具体负责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换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各相关基层局根据工作量自行解决,但不得影响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窗口的设置及纳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八、换证文书管理及设备配置
市地税局负责换证文书和证件的印制及发放;市国税局负责提供换证所需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不足部分由各国、地税对应的基层局协商解决。
九、换证工作方式及流程
(一)市内四区(含园区)的单位类纳税人(国税直属分局所属纳税人除外)
1、表册发放阶段
凡符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地税相关基层局办税大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合换证机构领取《税务登记册》(包括:《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情况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书》)或登录大连市国税、地税局及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
各相关基层局及联合换证机构应做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证事宜的辅导和催办工作,确保纳税人《税务登记册》填写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