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6]137号)
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自2006年10月25日起,我市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
第一阶段:换证前10日内为准备宣传阶段。各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通过媒体、办税大厅通告(样式见附件1)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事宜;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国、地税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应向国、地税的市局征管处分别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医疗卫生、律师行业、社会力量办学等)。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下列扣缴义务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税务登记证
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三、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的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都应当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对符合临时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三)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条件的扣缴义务人核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四)上述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现有税务登记种类进行管理。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需纳税人提交审核的证件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的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三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核发的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下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