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2日)停止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看病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第二章 救助原则和对象
第四条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