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审查并公告
在审查的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厅对具有资质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公告。(2006年12月上旬底前)
(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
按照有关地质勘查规范技术标准和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技术指南,由有关矿山企业负责完成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提交《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2006年12月底前)
(八)矿山企业编写矿山储量年报,并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007年1月底前完成)
(九)组织完成矿产资源储量核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测量机构采取自查、互查、组织专家抽查等形式,组织人员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审查,得出核查结论。(2007年3月底前)
(十)实施矿产资源储量报(核)销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矿山企业动用、消耗、损失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办理报(核)销审批手续。(2007年6月底前)
(十一)完善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并将开展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土资源部。(2007年10月底前)
(十二)在全省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全省矿山企业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帐。并在下一年的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从2008年开始实施)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建立考核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经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广泛宣传,组织培训。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使国土资源储量管理人员、矿山地质测量机构从业人员,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充分认识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重要意义,熟悉工作要求和技术要求,明确责任。
(三)落实工作经费。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分解目标任务。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联络制度。矿山企业及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根据检测要求及内容,制定好时间进度,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按时完成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及时报送矿山储量年报。
(五)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省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县级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检查督促,确保顺利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