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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205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要求,我厅经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有关问题,请直接向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反映。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精神和国土资源部2005年11月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的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推进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开采和合理利用,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
  (四)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47号):“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矿产开发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完善各类储量管理图件和台帐,推进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探索实施矿山开采专家会诊等管理制度。”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第四条“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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