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低收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因子女考上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而无力供其入学的,根据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救助2000元以下。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如实填报《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各县(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2、经市、县(区)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确认的基本住院医药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或当年考上经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录取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录取通知书。
  (二)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接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或单位评审小组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3-5天)。群众无异议的,属市属单位的上报市民政局;属县区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居委会或单位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区)民政局。
  (四)市、县(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五)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实行每月审批一次。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六)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乡镇)发放。

  四、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临时困难救助资金按照事权划分,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属单位、企业职工的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区)属单位、企业职工和街道居民的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对政府预算的临时救助资金和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全部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专户管理,统筹安排。
  (三)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救助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管理。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除收回救济款外,对当事人处以已领取救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