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所规定的大病重病救助范围和标准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3〕131号 2003年10月2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地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由于遭遇重大疾病、突发性灾祸及子女上学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为此,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临时困难救助的基本原则
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对城市贫困居民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应急性生活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二、临时困难救助的对象和标准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中基本生活暂时遭遇严重困难的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的标准,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确定,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一事一审批。
(一)低收入(指家庭月人均收入300元以下,下同)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因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每户一次性救济200元--1000元。
(二)低收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因患恶性肿瘤、造血机能障碍、尿毒症、精神病、严重心脑血管病、重症传染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大病、重病个人自负医疗费支出较大,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报销住院费后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住院期间的医药费自负部分20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给予救助500元--2000元。全年医疗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