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
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卫办发[2006]2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一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打击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方案,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禁止和防范发生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对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
母婴保健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职业医师法》处理。
二、要依法加强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管理。根据《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由省卫生厅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负责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须建立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