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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治安巡防队组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四)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防范宣传工作。

  第七条 治安巡防队由街道、乡镇综治办负责管理、检查和监督,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业务指导,城区的社区(村)和县(市)的街道、乡镇负责考核和安排其日常工作。

  第八条 治安巡防队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市、区治安巡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并纳入下岗培训计划,实施免费培训,公安机关予以指导。

  第九条 治安巡防队员在巡逻时,应佩戴全市统一的标识。

  第十条 城区的社区(村)和县(市)的街道、乡镇应对治安巡防队员的工作建立值班登记台帐和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将巡区的发案数量和治安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列入其工作绩效的考核范围,与奖惩挂钩。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成立治安巡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综治办、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综治办内),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综治办负责人兼任。

  治安巡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加强对治安巡防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确保治安巡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治安巡防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治安巡防队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规定,使治安巡防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三)协调治安巡防队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处理与治安巡防工作有关的事务;

  (四)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治安巡防工作经验,及时报送台帐、报表等相关信息资料;

  (五)严格核定队员人数,保证工资按时发放,并确保本级财政拨款及时到位;

  (六)市治安巡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作全市统一的标识(如胸牌、袖章)、《聘用合同》、《聘用审批表》及有关台帐、报表等。

  第十二条 治安巡防队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由市财政局统一测算,制定方案。经费的管理按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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