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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治安巡防队组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治安巡防队组建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长沙市治安巡防队组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长政办发〔2002〕6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治安巡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治安巡防队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巡防队是依靠社会各方力量,开展治安巡逻和防范,协助专门机关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群防群治组织。

  第三条 城区的社区(村)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街道)、重点乡镇应组建治安巡防队。治安巡防队应挂牌办公,由各社区(村)或乡镇(街道)提供办公用房,并适当配置办公设备。

 第四条 城区治安巡防队员的招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治安巡逻队员招聘实施细则,统一在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农村治安巡防队员应在本辖区内复退军人、民兵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五条 街道、乡镇应及时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目,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聘用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合同。队员被录用后应及时办理录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治安巡防队的职责是:

  (一)负责社区内的治安巡防,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二)负责对本社区可疑人员的查询,在公安机关指导下配合做好重点要害部位、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三)对现行违法犯罪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扭获的现行犯罪嫌疑人员及时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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